江汉区检察院再次重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矿犯罪

近年来,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屡禁不止,威胁防洪安全。自今年3月份,江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非法盗采江砂的刑事案件,办理了全市检察机关首例非法采矿案件以来,为保护两江生态平衡,该院积极启动“环保专项”活动。2017年6月29日,仇某、黄某在长江新螺段白鳍豚保护区水域非法采砂的案件由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3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警方巡逻至湖北咸宁护县洲,发现一艘采砂船正在卸江砂,通过船主黄某找到收购其所采江砂的仇某,仇某负责令人用吊机船将江砂过驳至运砂船上。查获得仇某共计非法采砂11300吨,以长江江砂每吨价值人民币26元计算,其非法采砂共计293800元。 

32岁的黄某是安徽省利辛县人,同他交易的仇某是安徽阜阳人,33岁,两人是朋友。今年春节后,仇某打电话邀请黄某来咸宁嘉鱼采砂,约定江砂八元一吨。同时介绍朋友小强给他认识,由小强提供打砂水域和相应保护。黄某采砂装满船后,黄、仇二人的船于护县洲水域会合。等仇某将江砂过驳完毕,其运砂船离开后,再把钱打到黄某的银行卡上。 

黄某从今年3月12日开始,连续三晚,每晚7时开始在长江燕窝水域采砂,用12小时装满船,船载1500吨左右的砂,第二天早上航行3小时到护县洲卸砂。除了3月15日凌晨3点左右其采砂船柴油机出现故障,当天只采得1000吨左右的江砂外,另外两天均采集满船1500吨左右江砂。到3月16日黄某卸砂被抓获时,其共计采砂3900吨,价值10400元。 

犯罪嫌疑人仇某、黄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水域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提醒说,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有的矿产资源甚至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依法有序有度开采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提供所需的能源和矿产品原料,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人人有责。控制只是手段,更需要的是大家具备环保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来源:荆楚公平正义网)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