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湖北超两成涉毒罪犯被判重刑

去年湖北各级法院依法判处4138名涉毒罪犯,其中重刑率超两成。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得上述消息。

数据显示,湖北法院判去年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共计4138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07人,重刑率达21.9%,超出全省刑事罪犯平均重刑率近14个百分点。

湖北高院公布了2017年湖北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件典型案例,其中张顺海因贩毒、简进因吸毒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并已交付执行。

湖北高院新闻发言人透露,湖北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毒品犯罪案件收案数在各单项罪名中排名靠前,各级法院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打击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惩涉毒次生犯罪。

今天正好是"626"国际禁毒日,希望这些案例能给大家带来警示,一起来看看吧!

一、男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判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顺海,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无业,2009年6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张顺海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张志坚(已判刑)租住处,向张志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294。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66。20克。张顺海携带购买的毒品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从张顺海租用的车上查获上述毒品。还在张顺海位于荆州市沙市区的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50。1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顺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顺海主动向毒品上家约购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张顺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团伙生产、买卖、运输新型制毒物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鑫,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汤一锋,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管静俊、徐小群、郭曙光、汤玉兵、刘习忠、翟正兵、郭颖等,基本情况略。

2015年7月,被告人马鑫、汤一锋等人商议合伙生产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销售赚钱。同年8月4日至27日,马鑫组织人员生产1-苯基-2-溴-1-丙酮70吨,由汤一锋及马鑫联系买家全部售出。同年9月底,汤一锋提供生产所需原料苯丙酮,马鑫租用3个反应釜组织人员生产1-苯基-2-溴-1-丙酮,期间被告人刘习忠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汤玉兵负责生产及检验,被告人郭曙光负责技术支持,被告人翟正兵负责账务及物资进出,被告人管静俊配合马鑫监管生产。同年10月20日至11月16日,马鑫组织人员共生产1-苯基-2-溴-1-丙酮124吨,由马鑫及汤一锋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公司运送全部售出。同年12月至2016年1月,生产1-苯基-2-溴-1-丙酮38。464吨,其中31吨由马鑫和汤一锋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公司分多次销往江西省吉安市、福建省龙岩市、漳州市、漳平市等地。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30桶1-苯基-2-溴-1-丙酮,以及生产1-苯基-2-溴-1-丙酮用原料双氧水18380千克、氢溴酸10500千克、苯丙酮6000千克。马鑫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管静俊,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净天公司非法买卖70吨1-苯基-2-溴-1-丙酮的事实;翟正兵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郭颖。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2014年5月12日公布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1-苯基-2-溴-1-丙酮属于国家规定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马鑫、汤一锋等9名被告人未经国家许可,生产、买卖、运输1-苯基-2-溴-1-丙酮,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鑫、汤一锋在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管静俊、徐小群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据此,判处被告人汤一锋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鑫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管静俊、徐小群、郭曙光、汤玉兵、刘习忠、翟正兵、郭颖等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

三、团伙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友庆,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沈为军,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人顾友根,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

被告人王国庆、邹友康、洪从明、孙郎标、罗志刚、季兆林、郑龙波、黄爱国、丘祖蒙、莫陆飞、吴国平、方胜文等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王友庆邀约被告人沈为军、顾友根生产盐酸羟亚胺。2015年10月下旬,沈为军租用位于习水县团陂镇帅铺村罗志刚的无烟炭厂,并由罗志刚帮忙雇请两名搬运工,王友庆安排被告人王国庆、邹友康、季兆林负责生产技术,沈为军安排被告人孙郎标负责搬运和日常生产,顾友根安排被告人郑龙波监管生产量及出货时间。上述被告人利用购买的原材料,于同年11月17日、12月4日、12月13日三次共生产盐酸羟亚胺1575公斤。同年12月8日,王友庆指使被告人黄爱国与被告人丘祖蒙安排的被告人莫陆飞交易盐酸羟亚胺;12月8日至9日,王友庆与黄爱国还到湖南省长沙市与被告人吴国平约定买卖盐酸羟亚胺。

沈为军指使罗志刚将生产盐酸羟亚胺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罗志刚遂找到被告人方胜文,由方胜文先后三次将生产的废液倾倒在罗田县大崎镇垃圾场。经鉴定,该废液属危险废物,被告人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14。7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友庆、沈为军、顾友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王国庆、邹友康、洪从明、孙郎标、季兆林、郑龙波、罗志刚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丘祖蒙、莫陆飞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黄爱国、吴国平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沈为军、罗志刚、方胜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还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友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沈为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顾友根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国庆、邹友康、洪从明、孙郎标、罗志刚、季兆林、郑龙波、黄爱国、丘祖蒙、莫陆飞、吴国平、方胜文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四、男子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文波,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

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谭文波在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如家酒店605号房,容留吸毒人员洪某、莫某、葛某、魏某1、魏某2、李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上述人员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谭文波提供场所,容留6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判处被告人谭文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男子吸毒致幻,持刀杀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简进,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

2015年5月18、19日,被告人简进多次吸食毒品后,怀疑朋友李某欲谋害自己,萌生杀人之念。同月21日,简进电话将李某骗至其位于宜昌市点军区的家中二楼卧室,随即持匕首捅刺李某胸腹部。简进继母谭某闻声前来劝阻,亦被简进持刀将其颈部划至轻微伤。李某乘机逃跑,简进追至一楼捅刺李某数十刀,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人员接警后,在现场将简进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简进吸毒后无端猜疑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据此,判处被告人简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