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并当庭宣判

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据悉,该案是湖北省首例针对非法猎杀鸟类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

2017年11月7日晚8时许,张某某在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螺山东升电排往界牌方向一公里处的大湖水域(禁渔区),利用多齿圆形鱼叉捕杀水鸟,共捕获野生保护动物骨顶鸡(又名樟鸡)1只,小鸊鷉(又名咪鸡子)59只。

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受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张某某非法狩猎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损失进行评估,专家意见认为:1.捕猎工具多为齿圆形鱼叉,其由一根长竹竿和鱼叉头组成,鱼叉11齿鱼叉头2外圈的6个鱼叉和内圈5个鱼叉头组成,具有较强的捕猎能力;2.送鉴的60只鸟中有59只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鸊鷉目鸊鷉科小鸊鷉、有1只鸟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鹤型目秧鸡科白骨顶。张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46890元。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对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近日,该案在洪湖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46890元和鉴定评估费28000元共计74890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党和人民的重托和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该案件的当庭宣判,不仅让环境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同时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民动手,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珍惜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荆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