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十二条措施”全文1200余字,“严”字当头,显示出大力支持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心。
据悉,这也是全国率先出台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文件。
“严”:对阻碍民企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查处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措施文件是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并将之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
其中,“十二条措施”中前五条就有四条强化了“严”字。比如,在第二条“推动涉企政策落实”中,要求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地方单位和党员干部,严肃查处问责”。第三条强调,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问责。
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措施》在强化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同时,强调坚决惩治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企业股权转让、资本运作、经济纠纷等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损失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措施》还对严厉惩处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制订专门条款,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坚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惩。
《措施》严格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宽”:维护企业声誉 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
对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不姑息,不手软,体现了《措施》的严厉。但在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措施》又体现“宽严相济”的特点。
如“决不允许歧视性对待民营企业”,办案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保护与惩处相结合,依规处置。
《措施》还强调,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和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对于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切实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凡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
此外,为维护企业声誉,《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