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嘉鱼1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黄大洋获刑18年

近日,由嘉鱼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大洋等15人涉黑案在嘉鱼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涉黑团伙中的15人均被判刑,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均被法院认定。咸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堂庆旁听宣判。

案 情 介 绍2017年  

11月21日

黄大洋案涉黑团伙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7年  

12月27日

经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2018年  

05月31日

嘉鱼县公安局移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  

07月13日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嘉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8年  

08月13日

嘉鱼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  

09月28日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黄大洋等15人涉黑案提起公诉。

2018年  

10月23日

黄大洋等15人涉黑案开庭审理。

2018年  

11月15日

黄大洋等1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2年,被告人黄大洋纠集他人,通过滋扰、纠缠、拘禁等非法手段强迫武汉商人汪某将湖北省咸宁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形资产转让给自己。

后黄大洋将该公司更名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并以锦洋公司和骏海公司为依托,以公司部分员工为基础,吸收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黄大洋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永伟、李军、佘焰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黄建平、吴咸付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佘卫、樊德振、钱军军、沈茂华、黄琦、甘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自2012年形成以来,为大量强揽工程,排除竞争对手,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串通投标犯罪6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1起、通过非法手段强揽了大量水利等工程项目,全部工程款合计3.4亿余元,获利3141万余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宣 判 情 况

嘉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大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4名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及同案犯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50余万元。被告单位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犯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250万元;被告单位湖北骏海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至此,黄大洋等15人涉黑团伙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黑恶势力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 图为人民监督员旁听法庭宣判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嘉鱼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黑案件。

据了解,该案自2018年5月31日移送嘉鱼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来,该院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加大力度,积极吹响“扫黑除恶”集结号,成立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德东亲自挂帅的“黄大洋案专案组”,先后召开多次党组会专题研究。

在160余天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多次辗转湖南平江、崇阳、赤壁看守所等地对15名被告人进行提审,确保全面充分掌握案情,并先后形成30册卷宗材料、1.2万余字起诉书、13万余字的全案举证提纲,600多页多媒体示证,力争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强化对案件犯罪事实证据的审查,准确适用办理涉黑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保证黄大洋等人涉黑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来源:鄂检在线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