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被救助人赵某某在父母的陪伴下,接受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4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并将一面写有“司法救助暖人心,检察为民显真情”的锦旗送到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赵某某倾情相助,为民解困。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6日,张某某因琐事与独生子周某某、儿媳马某发生激烈争吵。当天,张某某手持菜刀将周某某、马某及其女儿赵某某、马某的母亲雷某某砍伤。其中,赵某某面部、头部、后颈部、肩部、双上肢及手部受伤,其左侧面部疤痕长度累计18厘米,损伤程度重伤。11月1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张某某赔偿赵某某及家人医疗费109,109.27元。
赵某某系11周岁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因被张某某持刀猛砍致重伤,先期医疗费用不能赔付到位,后期所需康复治疗费用不能解决,其父母和外婆均被砍伤,医疗费用同样不能赔付到位,全家4口因该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导致家庭困难,赵某某父亲因此失去工作,母亲一直无工作,全家已无任何经济来源,赵某某和她妺妹生活和教育费用无来源,赵某某和全家因案导致特别困难。
12月3日,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到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检察长李涛对该案的办理非常重视,亲自向县委副书记、县政法委书记全运宝汇报,县政法委十分重视,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给予赵某某4万元司法救助的意见全力支持,听取汇报的当天便批示将司法救助金立即拨付到位。该院还将此情况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为赵某某申请司法救助联动救助。
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从受理审批到发放资金仅仅用了11天的时间,为赵某某一家争取了4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让赵某某的后期医疗费用和生活、教育费用有了保障,最大限度地帮助了未成年被害人,切实彰显了司法为民,传递了浓浓的检察温情。
来源:公安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