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邹某超、杨某昇等15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邹某超、周某、姚某、夏某、戴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邹某超在浠水县搬运站吴某住处与被告人杨某昇发生言语冲突,二人互不服气。下午15时许,双方邀约在中百仓储对面谈判未果,继而又邀约至浠水县人民医院处械斗。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昇邀约被告人陈某、汪某等人至陈某出租屋,拿取钩镰刀等工具分乘两台“的士”欲前往人民医院。被告人邹某超邀约被告人周某、夏某等人在邹某超家集合,拿取砍刀、钢管等工具,后分乘三辆车欲前往人民医院。双方车辆行驶至新大桥桥头处相遇。双方人员所乘五台车辆,当街进行追逐,并持械伸出车窗挥舞。被告人邹某超一方车辆在新大桥上强行逼停被告人杨某昇一方人员所乘坐的一辆“的士”后,被告人邹某超一方部分人员下车,持械对“的士”车辆进行砍砸,并与该“的士”内的杨某昇一方人员持械互殴。被告人夏某后又驾车载人追赶对方另一台“的士”至二中路党政幼儿园处,驾车冲撞对方人员,车上人员下车后持械与杨某昇一方人员在二中路处追赶、互殴,互殴过程中,致被告人闻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浠水法院对1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质证,并就该案是否符合恶势力团伙的定性、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整个庭审历时四个多小时,8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
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承办法官组织相关人员严密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并向其他法院申请调警保障庭审安全。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全程录音录像,程序上充分保障了十五名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述,鉴于该案案情相对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