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近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了陈某危险驾驶案。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荆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首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潜江收费站出站侧时被民警查获。通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现场检测,陈某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鉴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

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1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1月25日,荆州区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1月31日,荆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整个庭审过程耗时8分钟,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从受理到法院宣判仅用11天,极大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质效,荆州区院将以该案的办理为契机,不断加强与公安、法院、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工作衔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法智今微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