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下职务与职级并行这些干货你都清楚吗?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即将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即行废止。

职务与职级并行,关系到公务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而作为公务员队伍中的劳苦大众和弱势群体——基层公务员,每当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消息刷屏,脆弱的神经都要被撩拨一次,内心里更是希望党中央能够更多地为基层发声,出台政策能更多地向基层倾斜,为基层公务员鼓舞壮胆、撑腰打气,

笔者通过认真研读,总结了几个关键词,想捞最干的货,为基层公务员最关心的县以下职务与职级并行尚有疑问之处谈上几句,进一步加深对《规定》的了解,知道我们将何去何从,算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于错误和疏漏之处,不妨付之一笑。

一、职级

《规定》中讲“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其实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已经进行了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规定》是对《公务员法》中关于职务、职级方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简单来说,职级对应的是以前所说的非领导职务,以前公务员晋升靠的就是提升领导职务的单行线,如今可以职务与职级并行,就变成了双行线,而且依靠职级还可以向领导职务并轨。

具体的综合管理类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规定中十分明晰,不再赘述。

二、综合管理类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规定》主要是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有关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会另有明细规定。三者之间的职级转换有相应的等价关系。

三、职数

关于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我们可能更期望的是可以按照固定年限和条件进行待遇保障的提升。凡事不能单凭期望。

领导职务有职数,照这个逻辑来讲,对应非领导职务的职级设计也应该有职数。

《规定》中讲,县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领导班子应该指的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据此,县领导班子人数按30人估算的话,二级巡视员职数有3个,基本上会优先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来,如果还有多的话,政协主席也可以晋升;一级、二级调研员职数有6个,市委副书记可以晋升到一级调研员,剩下5个再由市委其他常委论资排辈一个一个地晋升。

其他的不再举例,按照这个思路,大家都可以估算出来,让这些抽象的百分比更具体化。总之,与领导职数一样,县直各委办局、各乡镇街道都应该有相应的职级职数限制,符合晋升条件但没有职数的晋升不了,不是按年限走,每几年晋升一次,更不是人人都能通过职级得到晋升的。

四、套转

套转,就是按照新规定核定职级。

原非领导职务包括依照原县以下职级并行晋升的,按照《规定》中与职级对应关系进行套转。副调研员套转为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领导职务不套转。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也可以晋升职级。

五、任职年限

套转之后,需要按照新规定核定任职年限,以便确定是否符合向上一级晋升的条件。

县以下机关任职年限与套转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职级晋升后,任职年限重新计算。大致来讲,是这么个情况,但是具体实施中什么特殊情行都有,还应该有具体的解释说明。举例来说。

某人,非领导职务副科级任职年限达3年,按照《规定》套转后,职级定为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按照超出原副科级年限部分确定,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定为1年。如果任四级主任科员又满2年,那么他的任职年限就变成了3年。

某人,非领导职务正科级任职年限达10年,按照《规定》套转后,职级定为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按照超出原正科级任职年限部分确定,10-2=8,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确定为8年。如果此人符合向一级主任科员晋升的条件,是否能继续向一级主任科员甚至连续向上一级晋升,需要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此外,公务员每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这个在具体实施中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给予公务员更多的晋升空间,提升待遇保障,以正向激励鼓励广大公务员进一步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的效果如何还需要在结合实施落实运行情况来看,按照现实和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订完善,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党中央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之下,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文件会越来越健全,公务员相关制度办法,尤其是对于基层公务员方面,也会越来越完备。

来源:迪壹时事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