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警方经过数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举捣毁以陈某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捣毁窝点2个。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接收外籍名叫“yassine”的男子从广州、深圳等地发至潜江的带有“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物品(其中有:硒鼓包装盒、硒鼓拉环、防静电袋、气泡袋、硒鼓说明书、鼓身标等)存储于自己家中,获取每月5000元的储存费。自2018年12月,“yassine”与陈某洽谈要陈某在潜江家中生产包装带有“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生产包装一个硒鼓陈某获取25元的利润(其中带有“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鼓身标一个10元、包装一个硒鼓15元)。陈某购置胶枪、胶条、空压机、封口机、硒鼓、外包装等物品后,在家中进行包装。随后按照“yassine”的要求将带有“hp”标识的成品打印机硒鼓通过物流发往广州、深圳、义乌等地。
2019年5月29日,办案民警在陈某住所及其亲戚家中查获生产设备、包装设备、大量带有“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包装盒、标识、半成品和“hp”标识的打印机硒鼓成品2000余个,涉案价值8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被依法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形做了以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潜江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