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湖北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批准逮捕272件384人,提起公诉335件527人……”在8月10日召开的“湖北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一组组扎实的数据、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生动反映了该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
今年3月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随后部署开展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院部署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年度重头戏,迅速响应,积极行动,打出了一套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组合拳”,让非公企业在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充分感到了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速度:精准对接找准服务切口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指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是一项“非常之事”,要以非常之为,抓出非常之效!
作为全国第一家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的省级检察院,在3月20日“鄂检十条”下发后,湖北省检察院就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迅速扛起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政治之“责”、法律之“责”和社会之“责”,要求各级检察院都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一把手亲自谋划,从严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为增强工作针对性,3月23日,省检察院率先召开了非公经济企业家代表座谈会,随后又多次到省工商联面对面听取非公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找准服务切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效果。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积极加强与辖区内非公企业的沟通联系,向他们问需问计问策,确保精准发力。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召开非公企业家座谈会255次,走访非公企业972家。如襄阳市检察机关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对重点企业一一上门走访,其它企业发函征求意见,全面掌握非公经济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所愿所盼。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要求全院63名干警每人包联一个企业,主动约见和走访企业负责人,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全面摸清企业司法需求。
在此基础上,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突出五个方面18项工作重点,回应非公企业司法诉求,确保精准服务。
力度:落细落小确保多点开花
6月2日,黄石大冶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有力维护了知名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采取在低档白酒上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劲牌毛铺苦荞、白云边等驰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方式,生产假冒的劲牌毛铺苦荞酒、白云边酒等品牌酒类共171件,经查其非法经营额达45590元。
驰名注册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当前,尽管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但实践中,该类犯罪行为普遍存在着发案多、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给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惩处带来一定困难。大冶市检察院通过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人办理,及时全面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惩治了周某的犯罪行为。
这只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落细落小,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
为推动“鄂检十条”落实落地,湖北省检察院要求各相关内设机构将部门工作职责同“鄂检十条”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细化实化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省检察院审查批捕和侦查监督部门专门制定下发了《审查批捕、侦查监督部门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的意见》,明确了贯彻“鄂检十条”应当抓住的“七个重点”以及保障工作落实的“六项硬性措施”,如要求办理非公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都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等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省院部署要求,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做好自选动作,确保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鄂检十条”下发及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职能,用数据和事实说话,确保从文件到实践,力争全线出击,多点开花:
在查办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方面,共立案侦查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146件157人。如,房县检察院依法严肃查办了该县农机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国家政策性补贴发放审批等权力,以收取“农机补贴管理费”的名义向多家农机经销企业索取贿赂100余万元等职务犯罪行为,有力打击了伸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黑手”,规范了农业机械补贴市场秩序,促进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加强涉企诉讼法律监督方面,对涉及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61人,决定不起诉20人;监督公安机关对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立案侦查19件;对涉及非公企业民事案件开展诉讼活动监督,提起再审抗诉9件,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发出检察建议1件。
如,武汉某建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韩某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800余万元,导致该公司被债权人起诉,经营陷入困境。韩某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因种种原因未被及时立案侦查。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迅速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准确打击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又如,襄阳保康县某公司因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保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清偿该公司17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协议生效后,王某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债务。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在受理监督线索后,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保康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王某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王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主动要求与该公司达成了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
在开展非公企业违法犯罪预防方面,全省检察机关共向非公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36件,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预防宣传767余场次,提供涉及非公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0509次。
温度:宽严相济彰显法治情怀
日前,荆门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单位行贿案的犯罪嫌疑人余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据了解,余某系湖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送给十堰市某局原局长杨某人民币共计67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荆门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余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使检察机关迅速查清了案件相关事实,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鉴于尚未发现余某有其它涉嫌犯罪线索,对余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该公司承建的多个市政工程正在建设中,若对余某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据此,检察机关对余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据了解,“鄂检十条”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落实最高检“七条界限”、“四个并重”、“三个慎重”等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听取非公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非公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不穿检服,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15人,依法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16人。
然而,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绝非意味着“法外开恩”,依法办案、平等保护始终是必须坚守的前提和底线。湖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严把办案质量,严守办案纪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湖北省检察机关将始终牢记中央、省委、最高检领导嘱托,顺应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对照“鄂检十条”,担责负责尽责,努力为全省非公经济发展撑起法治蓝天,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促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