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

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集体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决定(草案)》指出,一年多来,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制度等,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由于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有些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还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研究总结。一是缺乏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的有效机制,二是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且不尽合理,三是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

记者获悉,下一步,在延长的一年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在全国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落实试点方案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如期完成人民陪审员相关法律修改议案起草工作。二是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专项督察,监督检查改革台账落实情况。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信息化建设,在全国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员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系统,适时推出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系统。四是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拥护、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广大陪审员积极参审、有序参审的良好氛围。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