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内的区域,并将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基本生态发展区。
除此以外,条例对生态控制线的划定程序、调整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
历时16个月,经过前后30多次修改完善、两次审议。
2017年12月26日,《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在湖北省黄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3月3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
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新国介绍,条例一方面确定了黄石城乡发展的生命线,将各类生态要素作为一个共同体纳入到生态控制线内进行严格保护,有利于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另一方面,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布局,有利于真正彰显出黄石特有的资源禀赋优势和山水城市魅力。
资源枯竭城市的自救
黄石因“石”而兴,又因“石”而困。
黄石位于鄂东南,因矿建厂,因厂设市,其矿产开发可以上溯到3000多年以前。依托著名的铜绿山、铁山丰富的矿产资源,国家先后投资建设了大冶钢厂、大冶铁矿、华新水泥厂等27个重点工业项目,黄石由此成为名副其实的矿冶之城。
矿冶开发形成的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推动这座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赤字。
300多个开山塘口、300多座矿山、150多座尾矿库、几十万亩工矿废弃地和大面积的湖泊污染,使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资源环境因素制约日益突出。
2008年3月,黄石市被列为全国首批12个资源枯竭型城市之一,2009年3月,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重点支持的资源枯竭型城市。
“黄石近年来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努力,但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生态空间遭到蚕食、区域生态格局受到消极影响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因此,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立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维护好黄石特有的山水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李新国说。
面对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窘境,黄石开始从“唯矿恋矿”到“生态立市”的转型升级。
2013年9月13日,黄石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的决定》,提出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又是服务黄石‘生态立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立法探索,意义深远。”李新国认为。
立法引领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立市,立法先行。
黄石襟江怀湖,依山傍水,拥有东方山、西塞山、小雷山、磁湖、仙岛湖、大冶湖等众多山水自然景观和人文历史于一体的风景名胜。
2014年4月,黄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深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区主要山林绿地、湖泊湿地,就制定城区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了护山、治水、植绿等意见。
在充分吸纳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意见基础上,黄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了全市城区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黄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范围包括黄石市区(开发区)以及新港物流园区,规划总面积686.46平方公里,最终划定475.59平方公里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约占黄石市国土面积十分之一。
2016年底,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纳入2017年的立法项目。
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思路,按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察看、座谈走访、外出考察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吸收民智。
确立城乡发展“生命线”
条例将生态控制线定义为: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的关键在于:一是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区域规模;二是要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三是要维护生态控制线的法定性、权威性。”李新国指出。
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内的区域,并将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基本生态发展区。
除此以外,条例对生态控制线的划定程序、调整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
按照条例规定,生态底线区是指生态集中、生态敏感的城乡生态保护和生态维育的核心地区,是城乡生态安全最后的底线,除了管理规定中确需的道路交通、生态保护等必要的配套配套设施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生态发展区可以进行低强度开发,灵活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外,生态发展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黄石市各级政府是严守生态控制线的责任主体。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保障、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的主导作用,条例明确规定:将生态控制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对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给予扶持;建立生态补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机制,支持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生态控制线内各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