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机关:用公益诉讼守护长江生态

在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之际,5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湖北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一年半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供图 省检察院)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永金表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让一江清水浩荡东流,努力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应有的检察贡献。

此次专项行动监督重点在哪里?据了解,专项行动确定了水资源保护、森林、草场和湿地保护、岸线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主要针对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非法占用、破坏长江沿线防护林、非法侵占或少批多占长江岸线水域空间、非法处理危险废弃物、化学品、破坏长江水生资源等数十种主要违法情形开展工作。

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线索哪里来?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将于近期开展“大走访”,主动走访环保、水利、林业、国土、公安等主要行政机关,走访当地重点企业,走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农村集体组织,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摸排一批有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确保做到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有机统一,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努力实现监督与被监督者双赢、共赢和多赢的效果。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怎么办?专项行动方案指出,将积极履行诉前程序,通过有质量、有实效的诉前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行政主体主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将准确把握起诉条件,及时起诉。同时,还将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衔接制度;用足用好和纪委监察委的涉嫌职务违纪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机制,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刚性。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金鑫在会上同时发布了湖北检察机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该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案庭审现场(供图 省检察院)

例如:2013年3月至4月,吴某等三人在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占用国家、省级公益林地采石,致使林地功能完全被破坏。在郧阳区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吴某三人仅缴纳部分罚款,未将被毁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执行。2015年12月,郧阳区林业局收到郧阳区检察院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检察建议整改落实。2016年2月,郧阳区检察院就该案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5月,郧阳区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郧阳区林业局督促吴某等人缴清了未缴纳的罚款,并制定管护方案,督促吴某等人在被毁林地上培土植树。目前该生态修复区域裸露土地已全部复绿。该案是湖北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杆案和样本案向全国推广。

新闻发布会现场(供图 省检察院)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径流最长的省份,承担着国家重大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的重任。据统计,2015年7月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共计办理涉及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71件。通过公益诉讼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长江水域面积29000余亩,清理被非法占用的航道14.14公里,拆除非法码头后恢复长江岸线3000余米,拆除长江航道内违法建筑6幢,恢复被破坏长江流域林地面积99.54亩,投放渔业资源1200余千克,督促赔偿生态恢复费用,没收非法开采长江砂石等资源获取的违法所得,有效保护了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据介绍,湖北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的期盼;通过有质量、有实效的诉前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行政主体主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通过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案件,促使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全面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之腰”水源涵养和重要生态屏障建设,为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促使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推动湖北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