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人民法院对徐海浪涉恶集团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

6月13日下午,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海浪、万顺城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

鄂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海浪、万顺城、张磊、杨永强、何如海、王锦云、胡金元、周石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徐海浪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鄂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海浪、杨永强、何如海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海浪等7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海浪、万顺城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永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万顺城、张磊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众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海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徐海浪等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鄂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徐海浪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万顺城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张磊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杨永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何如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锦云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胡金元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周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