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权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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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上午,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权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郧阳区五峰乡五峰小学开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地村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10月27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权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郧阳区五峰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权某自主投放鱼苗5万尾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等2万余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小刚等出庭依法履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汉立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权某在禁渔期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在禁渔区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汉江河干流驾驶鱼船非法捕鱼,对汉江流域渔业资源及产卵场幼鱼造成很大损害,且未有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7年4月29日21时许,权某采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在禁渔区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汉江河干流驾驶鱼船非法捕鱼70余斤,4月30日凌晨返回至五峰乡黑潭垭码头时,被在此巡查的水上派出所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因该案涉及刑事犯罪,郧阳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将该案移送至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办理。2017年7月20日,郧阳区人民法院以权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船一条、柴油机一台、发电机一台、挖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投放鱼苗

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权某虽然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在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对处于繁殖期的众多鱼类、浮游生物等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生态环境“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权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权某自主投放规格为20尾/kg的鲤鱼种48020尾、5cm长的白鱼种3610尾及5cm长的鳜鱼种285尾或由十堰市郧阳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委托有资质鱼苗供应单位投放上述规格、数量鱼苗,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权某承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等费用。

10月2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投放鱼苗

宣判后,权某当庭表示忏悔,服判不上诉,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随即,在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监督下,被告权某把5万尾鱼苗投放到汉江。

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环境保护责任重大。要充分发挥好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打好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一库净水永续北送”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据了解,十堰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通过要求当事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这种司法模式,一方面让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了所有该承担的责任,既承担了法律责任,又承担了修复责任,另一方面还实现了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顶格处罚”,相关行为人可能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也给那些毁坏生态的人敲响了警钟。


来源:十堰检查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