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冶市检察院提请、黄石市检察院提出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日前经法院再审获改判。
2010年12月,卢某某与大冶市某碎石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了租赁的期限、租金、经营方式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约定租赁期内卢某某对碎石厂不准转租,必须合法经营,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坐标开采等内容。后由于该厂提供给卢某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件不能使用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卢某某承包期间租金不能及时给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某碎石厂以卢某某拖欠租金89万余元,违约金18万余元为由诉至法院。
大冶市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判决卢某某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卢某某不服,申请法院再审,大冶市法院经再审驳回其再审申请。
卢某某仍不服,申请大冶市检察院检察监督,大冶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大冶市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现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请黄石市检察院抗诉。
黄石市检察院经审查,以该判决认定卢某某差欠某碎石厂租金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
大冶市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某承包期间,某碎石厂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导致原审未审查该两证的有效期限,确实不当,但再审中,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某碎石厂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大冶市法院判决卢某某支付承包期间的租金。
大冶市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卢某某依然不服,再次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碎石厂租赁经营合同》的性质属于采矿权租赁合同,由于该采矿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生效,原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定卢某某上诉理由成立,逐作出撤销大冶市法院判决,驳回某碎石厂的诉讼请求。
至此,一起经历七年,二级法院三次判决,二次裁定的民事案件在检察监督下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