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检察院对民事虚假诉讼提出抗诉

工作中因受伤致残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款,伪造虚假证明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接到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大冶市检察院监督,办案人员明察秋毫提出抗诉意见获得支持,并对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敦促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意见获采纳。

2014年4月,汪某某在为大冶市某设计工作室承担某村委会办公室装修时受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九级。后汪某某因受伤致残赔偿与该村委会和设计工作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汪某某为了得到更多赔偿,在其诉讼代理人帮助下,伪造其已在大冶城区居住达三年的虚假证据提供给大冶市法院。法院依此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

法院判决后,某设计工作室不服,申请法院再审,法院再审后驳回了某设计工作室再审申请。

某设计工作室不服,申请大冶市检察院监督。

大冶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先后对汪某某租住屋户主、租住时水、电费的交纳、其儿子在学校的住宿情况(汪某某自称租屋是为了陪读)和出具该证明的社区进行调查,证实其提供虚假证明进行诉讼的事实。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大冶市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请黄石市检察抗诉。黄石市检察院采纳了大冶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发回大冶市法院再审。

大冶市法院再审期间,以汪某某为农村居民为基础,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与此同时,大冶市检察院针对社区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形,向该社区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对帮助汪某某提供虚假证明的诉讼代理人所在的司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社区干部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涉案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分。

该案的抗诉不但纠正了法院的错误判决,而且对帮助提供虚假证明的社区干部、诉讼代理人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了处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大冶检察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