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中午,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首次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机关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8分钟,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明知系鄂州市梁子湖区禁渔期间,驾船在梁子湖石灰灶水域内,利用电瓶及逆变器、电捞组成的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约1.3公斤,后自首。
梁子湖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综合审查了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建议,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经征得两名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告人意见后,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管制5个月,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庭审结束后,判决书立即送达两名被告人和公诉机关。由于准备充分,该案公开庭审从12:00开始到12:08结束仅用了8分钟,并快速送达了判决书,充分体现了便民司法、高效司法、公正司法的理念,维护了梁子湖流域的生态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