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荆州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戈某、罗某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三个月。该案是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荆州区法院首起审结的涉恶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戈某、罗某某、杨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里甲口村、公安县毛家港镇岗河村,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7起,造成3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40元。其中,戈某作案7起,造成3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40元;罗某某作案4起,造成1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90元;杨某作案2起,造成3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戈某、罗某某、杨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此案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里甲口村、公安县毛家港镇岗河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