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武穴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捞渔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武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
2018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利用自己的木质小船,从长江武穴轮渡码头出发,由胡某某划船,徐某某操作竹竿上的电捞网,使用自制捕捞工具进行电捕鱼。他们沿江逆流而上进行非法捕捞,一直至武穴少专船厂水域,后又返回。凌晨3时许,徐某某、胡某某返回武穴轮渡码头上岸时,被长江船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货木质渔船及随船的一套电捕鱼工具及鲤鱼、鳊鱼等渔获物23.75公斤。
检察官起诉
▲公诉人出示证据让被告人现场确认
该院认为,许某某、胡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力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95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3.184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长江大学水生经济动物研究中心评估结果)。他们二人依法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他们应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判决结果
当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三、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在其非法捕捞水域投放成鱼95千克,投放各类鱼苗三万二千余尾。
四、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鄂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