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该市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一道,现场监督“电捕鱼”被告人李某在汉江汉川段投放了自行购买的560公斤幼鱼和成鱼,进行生态修复。
2018年9月1日凌晨0时许,李某在汉江汉川段城隍新沙村水域(属于汉江汉川段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范围内)驾驶铁质渔船(规格为10M*2M)使用成套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其中李某捕捞河虾、游古条鱼、鲫鱼、鳜鱼等共计1.5公斤。2018年9月28日,汉川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李某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认真审查后,于2018年12月25日以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该院认为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电捕鱼”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救济、受侵害的状态持续存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赔偿款5000元,或者在违法行为查获地放生成鱼60公斤、幼鱼苗5万尾。
在法院审理阶段,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李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讲。李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主动提出修复被损生态。2019年1月9日,李某在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有资质的鱼种场购买了500公斤幼鱼和60公斤成鱼在汉江汉川段川马桥进行了增殖放流,承担了生态修复的责任。
来源:汉川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