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检察院公诉的暴力讨债涉恶团伙案宣判

今年4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等现象予以严厉打击。近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非法放贷人林某某被大悟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17年9月至10月,林某某与陈某、欧阳某某一共五人在武汉市某大厦租用一房间专门放高利贷,五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做业务员,贴广告,有人负责与客户沟通、签订协议,有人拿钱放贷。期间,李某某向林某某等人借3万元,算上保证金和利息,实际到李某某手上不到1万元。到还款期后,李某某没能按时还款,林某某五人以欠债为由多次窜至李某某位于大悟的老家及其姐夫吴某某门店内,索要高息债务,被拒后,采取泼油漆,持刀砍门、堵门锁孔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滋扰。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林某某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其他同案人员批捕在逃。检察机关正告在逃人员:潜逃是死路,及早投案才是唯一正确出路。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果有贷款需求,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借款,民间高利借贷存在较大风险,切记谨慎防范;对于采取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利放贷,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针对暴力讨债行为以及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追讨债务,长时间尾随跟踪且在跟踪过程中,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采用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采用打砸等手段,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暴力讨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会涉及侮辱罪、诽谤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来源:大悟检察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