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了,我都不抱希望了,真想不到司法机关真帮我追回了这笔薪水,可以过个好年了”。2018年腊月29日,民工张某领到了拖欠的3万多元工资款,喜笑颜开。
基本案情
故事发生在2014年4月,上海A公司与武汉B公司签订了武汉滨江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B公司将此工程的泥工以班组承包形式给自然人王某,由王某请人施工,并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王某与B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合同。
2015年2月王某与B公司办理了工程结算,结清了2015年2月之前完成的施工量工程款。同年9月工程完工,B公司多次通知王某办理余款结算手续,王某因对结算单价提出异议拒不办理,引发了群体性欠薪投诉。
唐某某、张某某等22名粉刷工是王某招用的,他们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称B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至9月工资51万元,并持有王某出具的工资清单条。
区人力资源局审查后认定,滨江某工程粉刷工程结算总价148万元,截止2015年9月,B公司已支付王某123万元,工程完工后,王某因单价争议不办理结算领取余款25万元,王某出具的工资清条单,金额合计51万元,超出工程总价26万元。区人力资源局认定,超出工程总价部分,可认定王某为本案拖欠工资责任主体,因王某逃匿,于2015年11月向王某公告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期满后王某仍未支付工资。2015年12月,区人力资源局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期间,王某一直喊冤,称开始和B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仅仅口头约定,自己曾签名一张空白的结算单,上面的内容是B公司事后补写,和开始口头约定内容并不相符。因王某的否认,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有了分歧意见,加之王某离开武汉,案子就搁置下来。
2017年1月,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该案的搁置情况,遂从公安机关调取案卷、走访、调查相关证人,检察官认为,该案主要证据结算单有王某的签名,结算单价和方式也符合市场行情,有证据效力,而且王某在发案后离开武汉,并更换手机,无法联系,1年多的时间对拖欠的工资不闻不问,属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7年2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将王某列为追逃人员。
2019年1月20日,王某主动到其老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M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后移交武汉青山警方办理,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时,王某对拖欠工资事由认可,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全部支付工资款项,希望自己得到从轻处理。为妥善处理工资款项,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协调会,邀请公安机关、区人力资源局、犯罪嫌疑人律师参加,共同商讨退还工资款项及如何发还工资款的具体方案。最终,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将款项存入区人力资源局的专用账户,表明嫌疑人诚恳退款的态度,再由人力资源局和王某具体核对后共同发放给被欠薪的工人。
据悉,根据王某的认罪态度、退款情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鄂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