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锦旗、一封感谢信,讲述崇阳县检察院为民故事

“本来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走进检察院,没想到如今真的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2月25日,肖岭乡白马村村民雷旺甫夫妇为崇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送来一面写着“秉公执法”的锦旗,十分感谢检察机关发挥民事审判监督职能,使2016年那场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得到解决,终结了他两年以来的申诉之路。此前,雷旺甫还向崇阳县检察院送来一封感谢信。

2017年5月16日,雷旺甫与熊某某、罗某某、该县石城镇石城社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判,判决熊某某赔偿雷旺甫各项损失131665.07元。2017年6月14日,雷旺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熊某某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未能拿到执行款。另外,雷旺甫向咸宁市中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23日,咸宁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雷旺甫右眼失明、右手十级伤残,原先从事的泥瓦匠工作做不了了,还有一个初中在读的儿子……为了拿到赔偿款,雷旺甫尝试了他能想到的申诉方式,均是无功而返。2018年8月,雷旺甫来到崇阳县检察院,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受案后,我院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原案全部案卷资料,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通过深入审查发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向崇阳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罗某某和石城社区依法应与熊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出检察建议后,崇阳县检察院及时与崇阳县法院进行沟通,争取法院对监督活动的支持。为达到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定纷止争的最佳效果,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调解、沟通,最终使各责任方同意了申诉人提出的和解数额,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赔偿款。

那场事故后,我落下了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赔偿款没有拿到,多次申诉没有结果,一开始我是怀着满腔愤恨的,但从我的监督申请被受理,到检察官、法官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次进行调解,我慢慢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感觉堵在心口的一口气吐出来了,真是感谢……”

将锦旗交到承办检察官手中后,雷旺甫谈及在申诉过程中的心态变化,十分感谢司法机关为落实其赔偿款所做的努力。

来源:咸宁市委政法委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