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突然精神病发作砍伤妻子,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后经查实,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某(化名)因擅自停药,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病发,持刀将车内的妻子乔某某砍伤,使原本圆满的家庭最终支离破碎。检方认为,该男子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货车司机突发疾病挥刀伤妻
李某某自4年前初次发病,家人发现他的行为言语异常后,将其送至精神病医院。经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治疗,李某某病情得到缓解,便回到家中用药物控制病情。
2018年,李某某开始从事货运工作,为避免药物对驾驶的影响,李某某擅自决定停止服用药物。同年1月2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货车带着妻子张某某(化名)和几岁大的孩子出车,在行驶至武嘉高速江夏金港段时,因妻子张某某对其问话没有及时回复,李某某受到刺激突然病发,将车靠边停下,拿出车内的甘蔗刀向妻子张某某头部、面部一顿乱砍,张某某的手指在反抗过程中也被砍断。
擅自停药致案发需负刑事责任
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李某某看到已经血肉模糊的妻子,这才恢复了神智。李某某迅速驾车行至附近的金港收费站,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经抢救后,张某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她面部的累累伤痕,以及被砍断的手指已无法复原。
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案发时处于疾病残留期,由于没有服药,使其控制能力明显减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有精神疾病,但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负刑事责任。今年3月,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身患精神疾病不是“免责牌”
江夏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现实中很多人认为精神病发病致刑事责任可以免责,这种思维是不对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检察官就此案解析说,本案中李某某经鉴定,因其擅自停药,在案发时属于疾病残留期,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但因为有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需要定罪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同时呼吁,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下,精神健康也是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对精神病患者来说,家属在生活上、情感上的抚慰疏导十分重要,同时还要科学治疗、及时服药。只有形成基层组织、家庭和医疗机构的工作合力,才能阻滞患者病情发展,减少对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的现象,最终避免精神疾病带给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