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制度层面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解决纠纷化解主体责任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等问题,武汉市出台《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5月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
化解矛盾纠纷有哪些途径?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接受纠纷化解申请,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
条例还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合理衔接作出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该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纠纷化解组织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组织提出申请。
条例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补贴,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道路交通、劳动人事、医疗卫生、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多发领域,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鼓励纠纷化解组织发展专业化调解员队伍,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条例还明确相关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要求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纠纷化解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