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尚未被食用的假盐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这是湖北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前,本案公益诉讼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郧西县个体工商户周某从2014年开始多次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大量假冒“云鹤”牌精制碘盐用于零售和批发,销售范围涉及郧西县多个乡镇。2016年2月5日,周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盐业销售活动,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收入 2600元。
虽然周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销售的20多吨假盐至今仍未收回,潜在的危害 依然存在,且无任何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对其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5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立案后,组成由该院副院长李杰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2015年5月,周某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于郧西县盐业专营价格购进34.07吨假冒 “云鹤”牌精制碘盐用于零售和批发,范围涉及该县多个乡镇。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12.447吨,经其销售流入市场的有21.623吨,经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验,周某销售的假冒“云鹤”牌精制碘盐中碘含量为零,氯化钠低于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周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应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周某已针对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碘盐21.623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目前仍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之中。因此,其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因其销售对象系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周某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经过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十堰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
来源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锐 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