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的通知
鄂人社奖〔2017〕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委,省综治委成员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委《关于评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评选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湖北省评选推荐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综治办基层指导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见附件1)。
二、推荐方式
本次评选推荐工作采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一)评选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1、先进集体:国家分配我省全国综治先进集体4个推荐名额,采取差额评选推荐的办法进行初选。分配17个推荐名额,由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各评选推荐1个。
2、先进工作者:国家分配我省先进工作者4个推荐名额,按照《通知》比例要求确定初选对象。(1)分配各地3个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按照1:6的比例确定推荐对象18名,其中武汉市推荐2名,其它市、州、直管市、林区各推荐1名;(2)分配省综治委成员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按照1:5的比例确定推荐对象5名,由省纪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计委各推荐1名。
先进集体主要是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县处级(含)以下单位,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能参加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不能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主要是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线的在职人员,重点是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政法委、综治办、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群防群治工作的积极分子、村(社区)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等(同等条件下省里将优先考虑女职工和少数民族推荐对象),无合适对象可不推荐。推荐县处级干部的,需事先征得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分配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推荐的条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委《关于评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42号)的评选条件。详细见电子版从中国长安网“队伍建设”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hinapeace.gov.cn/node_54303.htm。
(三)评选推荐的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1、初审阶段(6月15日前)
第一步: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步:拟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治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市(州)级评选机构和省综治委成员单位负责审核本地区本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化、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并向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初审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初审推荐对象事迹简介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各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第三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差额推荐、优中选优的基础上,将推荐对象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2、复审阶段(6月15日至7月25日)
第一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各省报送的推荐对象,并反馈省级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省级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步:组织复审材料上报工作。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8)、《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复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9)。各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并附电子版光盘。先进集体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场景的彩色照片4张,先进工作者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积极争取指导支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日常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抓好本地评选推荐工作,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评选推荐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严把评选质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评选条件,将本地区本单位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征求干部、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初审、公示及复审阶段相关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新闻宣传方案,紧紧围绕先进典型,综合运用各类媒体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先进、崇尚模范、推动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确保节点任务。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6月9日(周五)前报送初审推荐材料。《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委共同盖章后,上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的初审对象待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再按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报送复审材料。
联系方式: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综治办基层指导处)。
联系人:段君毅,张鹏飞。
联系电话:027-87239102,027-87239103,027-87239106(传真)。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省委大院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
邮编:430071。
(来源 : 省综治办基层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