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检察官真正成为司法改革主角

 

今天,就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一话题,《法制日报》记者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彦展开对话。

 

检察官办案不当“官”

  《法制日报》记者: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海南省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是如何啃下这块“硬骨头”的?

  吴彦:我们率先从检察官选任破题。2015年4月,通过严格选任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全省同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和“考试+考核”的选任办法,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查同意,在原有1510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中选任796名入员额检察官,占政法编制总数的31.9%,比中央确定的39%员额比例上限低7.1个百分点,在全国率先完成全省三级院检察官选任工作,迈出先行先试的关键一步。

  《法制日报》记者:海南检察机关是如何打破藩篱精简内设机构,开展去行政化改革的?

  吴彦:推进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的同时,我们整合了全省各基层院内设机构,即“大部制”改革。改革后,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体精简41%。新的扁平化组织架构,打破三级审批权力分配模式,更加注重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在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责任心、职业荣誉感、主人翁意识、学习业务自觉性上都有明显变化。法律监督意识更强,办案力量得到充实,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健全。

 

检察官有职也有权

  《法制日报》记者:海南检察机关如何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从哪些制度层面排除外界干扰?

  吴彦:2015年6月1日,我们在全省三级院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进入员额的检察官为核心,按照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按1:1或2:1比例搭配的原则,设立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将133项权限授权给检察官行使,将108份原来由检察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下放给检察官签发,打破三级审批模式,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在全国率先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全省三级检察院全覆盖。

  同时,建立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省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2005件,与改革前同期相比增长近3倍,较好地发挥了带头示范作用。

  我们制定了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意见》等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抚恤优待、功勋荣誉等保障制度,为检察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法制日报》记者:赋予检察官相应权力的同时,海南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吴彦:我们建立检察官司法办案核阅制度,实现对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核阅不改变检察官办案的司法责任,核阅人的意见建议仅供检察官参考。此外,通过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监督把关制度、检察官司法档案全程留痕制度、案管部门流程监控等措施,多渠道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检察官更有荣誉感

  《法制日报》记者:为了使检察官有更好的职业预期和职业忠诚度,更有荣誉感、更有奔头,省以下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是怎样进行的?

  吴彦:在海南省财政厅等部门牵头组织下,我们在全国率先完成全省三级院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清理确认,移交省级财政管理,各市县检察院经费管理于2015年7月1日划归省级财政,成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和管理。

  我们配合省编办完成了全省市县(区)检察院编制上划移交省级统一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在全省同步实施入额检察官工资套改工作。2016年10月,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全部落实到位。最近,制定了《海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体现出向基层、向办案一线倾斜的导向。基层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奖金分配,比分市院分别高20%、13%,分市院比省院分别高11%、15%,鼓励检察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法制日报》记者:两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及效果如何?

  吴彦:目前,各项改革运行顺畅,办案质量总体平稳,工作效率得到初步提升。改革以来,审查逮捕周期同比缩短7.38%,审查起诉周期同比缩短17.44%。瑕疵案件明显减少,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初步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

(来源于:法制日报政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