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中院率先明确不动产登记局为不动产登记案件被告的做法,得到最高法院领导批示肯定。最高法院副院长、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张述元批示:“武汉中院的做法可以适度减少县级以上政府作被告的比例,缓解新法实施后,中、高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增长较快、审判压力过大的难题,很有意义,六巡参考!”
随着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武汉市于2015年底下文确定设立不动产登记局,该局系市国土规划局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构,负责房屋、土地、林地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目前,远城区已设立不动产登记局,独立行使不动产登记的职责;中心城区则设置不动产登记科,受市不动产局登记局委托,经办不动产受理登记事宜,以市不动产登记局名义对外办理登记业务。但针对条例实施前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如何确定被告问题,各区做法不一,有待统一。
为此,6月中旬,由市法院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国土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房管局,就当前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召开协调联席会,明确今后不论是针对不动产新证还是旧证诉讼,统一由不动产登记局作被告。至于具体应诉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原由政府核发土地证引起的诉讼,政府不再作被告;对原由房管局核发房产证引起的诉讼或者房管局负责交易,不动产登记局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讼,由不动产登记局作被告,委托房管局应诉;林权登记案件参照房屋登记案件办理。同时,市法院还提出了四个原则和两项建议供相关部门在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时参考。随后,市房管局与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市政府的协调下,建立内部应诉衔接机制,形成书面意见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相关部门统一发文。市法院亦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发文情况,制定书面指导意见下发至各区基层法院,统一明确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案件被告。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李广宇6月15日在湖北调研期间,听取武汉中院关于对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调研、协调成果的专题汇报后,对武汉中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做法予以肯定。他指出,不动产登记涉及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相关案件多年来亦居高不下。武汉中院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率先明确此类案件被告,具有以下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建立健全责任明确、便于诉讼执行的统一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责任不明,相互推诿;二是可以纠正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确定被告的乱象,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三是一律由不动产登记局作被告,率先解决适格被告方面的困惑,更加方便群众;四是适度减少县级以上政府作被告的比例,可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审级,缓解新法实施后,中、高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增长较快、审判压力过大的难题。武汉中院的做法不仅可以在湖北全省推广,巡回各区各省可以参考借鉴。
(来源: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