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明道勇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省、市直政法部门,各地市州中级法院100多名领导和代表,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参加了观摩和座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黄石市委副书记杨军出席庭审观摩和座谈会并讲话。
该案系一起发生于16年前的命案。2001年1月23日(除夕)下午,阳新县排市镇泉山村石盘组村民被告人明道勇到同组村民被害人明道家(男,殁年42岁)家中,为琐事打骂明道家之妻袁玉梅,后在回家后继续打骂前往其家评理的明道家夫妇,并捡地上的石块将明道家头部砸伤。明道家受伤不久后昏倒,被袁玉梅等人抬至明道勇家中,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并未及时报案,被告人明道勇逃亡外地。案发5天后,一名回家探亲的警察偶然得知此事,在做了初步调查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对该案立案侦查。16年后,该案被告人明道勇终于被抓获归案。
作为全国十八个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三项规程”试点法院之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法庭调查规程”开庭审理了此案。
亮点一:让案件持续集中审理
由于公安机关介入该案的时间在案发5天以后,现场破坏严重,部分重要物证无法提取,同时基于地方风俗法医对被害人尸体解剖受到一定限制,加之局限于当时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条件和水平,本案证据瑕疵较多。如果按照过去的模式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会就这些瑕疵证据进行激烈对质,导致庭审时间冗长,甚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本案按照庭前会议规程要求,合议庭于9月12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九个瑕疵证据交换了意见,其中六个瑕疵证据经公诉人举证或作出合理说明,辩护人不再持异议,合议庭对此进行了确认,同时明确这六个瑕疵证据在庭审中只作简化审理;合议庭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剩下的三个审理焦点,同时围绕三个审理焦点确定了三名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情况,从而保证了法庭集中持续审理,避免马拉松式审理。
亮点二:让瑕疵证据接受充分质疑
与过去庭审不同的是,本案在法庭调查前针对庭前会议上未达成一致的证据合法性争议启动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提前拦截“受污染”证据。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人袁玉梅的证言与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所显示案件线索来源不一致,本案案发线索来源不清的问题,现场凶器未提取的问题,合议庭根据控方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张公金出庭说明案件线索来源,侦查人员费光好出庭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经过。关键证人的直接言词强化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最终合议庭对辩方质疑的两个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亮点三:控辩双方对抗实质化
庭审中,在审判长中立、平和、理性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害人明道家死亡原因力各自举证并展开激烈的辩论。控方认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系被告人明道勇的伤害行为所致,未及时就医亦与被告人明道勇及家人未予以施救相关,当庭播放了现场目击证人袁玉梅接受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申请鉴定人顾群出庭论述说明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辩方则坚持认为被害人伤后未得到及时救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并申请知名法医学教授刘良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情况。经过诉讼参与方的交叉询问和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握更加精准,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判断更加透彻,裁判结果在内心逐步形成,并据此决定当庭宣判。
法庭最终审理认为,被害人死亡系由被告人钝器打击所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不能阻却伤害事实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但综合考虑被害人受伤后未得到及时救治这一客观情况,结合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况,据此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实施“三项规程”是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人权的现实需求,是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明道勇案是黄石法院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三项规程”以来的一个缩影。
去年8月份黄石法院被确定为全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试点法院。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了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三项规程”试点法院,湖北省内仅黄石法院被选中试点该项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坚持边行边试,去年9月28日,首次尝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去年10月21日,首次启用证人视频隐蔽、变声作证系统;去年11月9日,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多人相继出庭作证。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按照“三项规程”审理案件35件,27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2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32名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黄石、武汉中院先后交流了推进“三项规程”试点改革经验。与会专家对黄石“三项规程”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观摩庭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观摩庭体现了司法证明、控辩对抗、依法裁判实质化,实现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理念,经验可借鉴,探索可复制。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勇介绍:黄石两级法院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入手,直面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和庭审虚化、形式化等痼疾顽症,对接“三项规程”,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特别是直接证据薄弱的命案,基于恶人假设的制度设计理念,通过清单列举的方式,明确18种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取证情形。其次,积极探索法律框架下的机制创新,通过在规则文本中明确引导机制、对接机制、救济机制、责任机制,使法律上模糊的空间得以明晰,法律上脱节的地方得以填补。为了确保关键证人出庭应出尽出,黄石中院针对侦查人员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关键证人因干扰不能出庭,法院判决无视或简单对待律师辩护意见等等,在制定的规则文本中都有针对性的机制防范。此外,坚持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启用证人视频隐蔽作证系统较好解决了证人因害怕报复不敢作证的问题;通过启用远程视频作证系统较好解决了证人因路途遥远不方便作证的问题等。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