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下午5点左右,咸宁一小学生放学未按时回家。警民合力寻找数日无果,家长制作“寻人启事”引发社会关注,@咸宁网警巡查执法接力“寻人”。直至10月28日,“失踪”孩子妈妈致电警方:“小孩已安全回家。感谢大家的关心!”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警在此提醒:该“寻人启事”已撤销,请广大群众注重当事人感受,不要传播他们的身份信息,不要打电话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
29日,有群众向警方举报,当地微信群中流传“失踪小孩已找到,孩子已经死了肾被割走了”的信息,影响十分恶劣。
咸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迅速开展工作,最终锁定两名散布谣言的网民。经询讯,编撰发布谣言网民李某(女,27岁,咸安人)和转发谣言网民黄某某(男,40岁,咸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李某出于无聊和好玩,故意编造该信息发至微信群内,被群友黄某某转发扩散。
目前,咸安警方已依法对李某、黄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三日的处罚。
造谣、传谣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湖北网警巡查执法、湖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