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7年度全省综治维稳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

鄂人社奖〔2017〕68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7年度全省综治维稳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9.19”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综治表彰大会精神,激励引导全省综治维稳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全力打造“平安湖北升级版”。省委政法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联合开展2013—2017年度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综治办和省维稳办,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从事综治或维稳工作的县处级(含)以下单位。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能参加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不能参加评选。

全省综治维稳先进个人评选范围:2013年以来连续4年以上工作在综治维稳一线的在职人员,重点是基层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组织领导者,综治办、维稳办工作人员;省综治委成员单位及责任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省综治委10个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省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等,不含副厅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表彰名额

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表彰名额70个,推荐名额90个;

全省综治维稳先进个人:表彰名额100名,推荐名额12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3年以来在深入推进综治维稳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综治维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规定。班子团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注重加强力量统筹、资源共享,加强程序对接、工作联动,加强地区协作、条块互补,社会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将综治维稳工作要求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积极参与,职责明确,平安创建活动效果明显;综治维稳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各项指标位居前列。

3、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平等对待各类社会主体,以开放架构、市场机制吸纳社会力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形成多样化治理模式,努力打造命运共同体。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创造有利于人民参与的组织形式,努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人民民主,完善协商互动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辖区内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综治维稳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把培育法治生活方式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发挥好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在崇法尚德、移风易俗中积极作用,使循法而行成为辖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风气良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4、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能够把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起来,推进职能优化、机制变革,提升社会治理的层次和水平。建立科学的数据标准体系,实现政法综治专业数据、政府部门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集成应用。善于运用智能化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挖掘,实时关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从中找到犯罪规律或趋势,推动由事后追溯向事前预测预警预防转变。

5、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文件要求,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四级联排”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成效明显。

6、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等国家标准,全面推进综治中心建设,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作用发挥充分;乡镇、街道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雪亮工程”等建设富有成效。

7、综治维稳基础工作扎实,平安建设得到全面深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注重社会治理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社会稳定,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工作成效显著。

8、辖区和单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高,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对公共安全风险滚动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维护公共安全能力和水平,创造出可供各地学习借鉴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并依法惩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

9、在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期间发挥重要作用,实现省委提出的“五个不发生”目标:不发生影响政治安全的重大事件,不发生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特定利益群体非法聚集活动,不发生进京上访问题的反弹,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

(二)全省综治维稳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努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熟悉有关业务,积极投身综治维稳工作实践,在干部和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思路清晰,积极落实综治维稳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履行综治维稳工作职责,维护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扎实,恪尽职守,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

4、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推进平安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5、勇于开拓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安保维稳工作成绩突出。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各地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法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级政法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省直有关单位拟推荐对象直接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对推荐对象,要按照差额进行推荐,其中先进个人按照1:5及以上的原则进行差额。要以适当的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审定后拟表彰对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以及“湖北长安网”网站上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评选推荐的先进个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人员倾斜。厅局级单位和领导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10%,推荐以上人选须事先征得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集体候选对象和该集体所属个人候选对象不能同时推荐。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11月27日前,将推荐对象的工作报告(附件3)、事迹材料(附件4)、审批表(附件5、附件6)、征求意见表(附件7),用A4纸装订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一份,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事迹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先进单位事迹控制在2000字左右,先进个人事迹控制在1500字左右,涉及维稳保密内容须进行脱密处理。有关附件可以从“湖北长安网”(www.hbcaw.gov.cn)下载。

五、表彰办法

对表彰的先进单位授予“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对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综治维稳先进个人”荣誉,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联系人:省综治办基层指导处张鹏飞(027)87239103

省综治办综合协调处胡志杰(027)87239091;

省维稳办信息督办处武世权(027)87239117;

省委政法委宣教处陈松(027)87239067;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黄小为(027)87235687。

传真:(027)87239106。电子邮箱:hubeizzb@163.com。

附件:1.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

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工作报告(样式)

4.事迹材料(样式)

5.2013-2017年度全省综治维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2013-2017年度全省综治维稳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6日

来源: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