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为入额法官检察官划“红线”

“办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退出员额。”

“法官检察官员额配置必须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地区、单位倾斜。”

这是《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近日,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办法。这意味着,湖北将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建立起员额能进能出通道,对员额法官检察官实施动态管理。

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已先后进行了5次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累计遴选出5024名员额法官、3799名员额检察官,分别占全省法院、检察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5.2%和34.86%。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去年上半年,湖北省司改办着手全省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初稿。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为真正确保员额“能进能出”,试行办法对员额核定、计入、退出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均做出细化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计入员额必须经过遴选,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包括考试、考核、考察以及专业资格审查等环节。

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部分领导班子成员进入员额不办案,或者非业务部门成员经遴选入额后未按规定时间调整到一线办案等情况,试行办法做出了细化要求。

根据试行办法,员额配置必须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地区、单位倾斜,应当配置在审判、检察业务岗位,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等部门不设置员额。

非审判、检察业务岗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进入员额,须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职务并及时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今后,入额后未按规定时间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以及办案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办案绩效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均须退出员额。

此外,入额法官检察官存在丧失中国国籍、调离本单位、调离办案岗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几种情形的,也须退出员额。

湖北还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信息库,对员额法官、检察官姓名、入额时间等实行实名制登记。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司改办)、省编办对员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试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有关员额信息,不得违反程序超出核定员额数。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