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河流湖泊警长制,以配合河长、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
2017年底,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曾欣担任,市、县、乡级河湖警长分别由属地公安(分)局长和派出所长担任。
河湖警长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暴力抗法为打击重点,组织警力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将与水利、环保等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和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非法码头清理整治等工作,保障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方案》将实施河湖警长制、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配合开展河湖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落地抓实。
我省2017年1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天门、宜都、房县、松滋、宜城和大冶等地先期探索试行河湖警长制,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法治震慑,改善了河湖环境,收到了显著成效。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