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次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重大刑事案件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当庭获刑12年

图为庭审现场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确认你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属实?”

“属实。”

“你是否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是的。”

“你签署具结书时,是否有律师在场?”

“有。”

“律师是否为你提供了法律帮助?”

“是。”

“你是否明确知晓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你是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同意。”

这些对话,发生在审判长秦慕萍与被告人覃峰(化名)之间。

3月26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秦慕萍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该案是武汉中院首次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7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覃峰(化名)在武汉市江岸区一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他手中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一大袋白色晶体颗粒物,疑似毒品。

当日,公安机关在覃峰租住房间的客厅、卧室等处搜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颗粒10袋、红色片剂1袋、白色粉末1袋、黄色粉末2袋以及吸食毒品的麻果壶9个、吸管1袋、锡纸1盒等。

经鉴定,覃峰随身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996.12克,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107.54克。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毒品等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搜查光盘等共计7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晓华说。她今日担任本案公诉人出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峰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3.66克,数量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

法庭讯问、质证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对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等提出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覃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涉案毒品1100余克,取基准刑15年,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减轻20%,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辩护人发表了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同意辩护人所做辩护意见。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覃峰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再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峰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3.66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

“被告人覃峰在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本庭予以确认,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审判长说。

最终,审判长宣判:被告人覃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用时40分钟。

武汉是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王艳透露,从2016年12月至今年2月底,全市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刑事案件8723件9411人,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56.8%;认罪认罚案件15日内审结率92.5%;当庭宣判7328件,占84.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判公正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同时,被告人真诚悔过、认罪认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王艳说。

被告人覃峰非法持有毒品案的审判,是武汉中院一审重大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步探索。“相对于普通、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在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中具有明显的效果。”该案承办法官认为。

来源:法制网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