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他人盗取2.9万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受害人仍上了征信黑名单。近日,网民许先生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反映,征信黑名单让他不能办理贷款买房,希望有关部门能还他征信清白。
许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11月27日,他在家中发现手机没有信号,打电话给手机运营商客服电话,得知自己的手机号已经被挂失了。许先生匆忙赶到手机运营商营业厅恢复手机号后,收到一家银行的短信提醒,许先生持有的该银行信用卡被取用2.9万元。许先生当即报警,2017年11月犯罪分子被逮捕归案。
许先生这时才得知事实的真相:2014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用拾得的许先生身份证在江岸区云林街一家手机运营商营业厅补办了许先生的手机卡,随后又前往云林街一家银行用许先生身份证新办了一张尾号为6746的借记卡,通过银行客服从信用卡内预支2.9万元转至借记卡中并取现1.9万元,剩余的资金转至犯罪分子自己的银行卡中取现。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归案时,上述款项已被挥霍一空。
2018年2月1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处犯罪人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9万元。至此,事情本该圆满解决。许先生仍愁眉不展地告诉记者,罪犯没有钱,甘愿认罪服刑,但自己不仅一分钱没有收到,还上了征信黑名单,无法贷款买房。为此他在银行和单位之间不断奔走,却没有人能还他征信清白。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邱律师表示:首先,法院判决已确认了许先生是受害人,许先生应当向银行结清信用卡余额,以尽快撤销不良征信;其次,罪犯利用受害人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和到银行开户的行为,因为不是受害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受害人与手机运营商及银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罪犯的开户行为对受害人而言是无效的,手机运营商及银行审核不严格要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可将手机运营商及银行共同告上法庭;此外,因许先生保管不慎遗失身份证,自身也有过失,也应酌情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邱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包括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