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起诉的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9月11日,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在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对组织者、领导者熊才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其他成员均获有罪判决。

据了解,以熊才祥为首的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8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严重后果。

“黑老大”熊才祥获重刑

熊才祥: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高利放贷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1998年至2004年,熊才祥为承揽建筑工程,纠集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

此后,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骆永刚、廖广灯等人通过“2006年9月砍伤周某某等人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确立了强势地位。

2010年,熊才祥与郑槐彬勾结,介入鄂州市建筑工程市场。2011年后,熊才祥指使王友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宣扬“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得供出老大”、“上班记考勤,擅自离岗要受罚”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通过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金和物品、提供赔偿经费等。

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38起,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严重破坏了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熊才祥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法对熊才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朱健、郑小燕、郑槐彬、骆永刚等人决定执行一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对郑槐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来源:鄂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