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你法律意识淡薄,醉酒驾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主管部门将给予你开除公职处分”市直某二级单位负责人余某,受到“双开”处分时后悔不已。因为醉酒驾驶,余某丢了“饭碗”。
近年来,十堰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惩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据悉,2018年以来,十堰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酒驾醉驾党员干部109人。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2人,乡科级干部18人,一般干部23人,村(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党员干部66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3人,留党察看1人,撤销党内职务6人,党内严重警告12人,党内警告47人。24人受到刑事处理。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酒后驾车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更是党纪不允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来源:十堰市纪委监委、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