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经原审法院再审,作出再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吴周等3人在遗产范围内返还罗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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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016年4月吴周的丈夫向罗某两次借款,每次借款5万元,后由于吴周的丈夫在2016年9月去世。于是罗某2016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周及两个儿子返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提供了借条及其中的5万元的汇款凭证。法院于2016年12月进行了审理,判处吴周等3人返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对其中5万元只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未予采信。但该判决书由罗某的代理人刘某代收后,也未告知罗某判决结果,罗某由此失去了上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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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于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2017年8月罗某向下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陆区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有关证据,相关单位对借条字迹鉴定,两张借条系同属一人所写,其中一张借条虽说没有汇款凭证,但有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罗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于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罗某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判,没有采纳检察建议。经再次审查证据,下陆区检察院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黄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事实不清,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的款项为10万元,遂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再审。经再审,原审法院采纳了下陆区检察院抗诉理由,作出了改判,判处吴周等3人在遗产范围内返还罗某10万元本金及利。
来源:鄂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