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考试作弊的黑色链条——2016年研究生考试大规模泄题案在湖北开审

非法出售试题及答案、暗中操作“枪手”替考、利用无线电器材作弊……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的部分涉案人员,21日在湖北公安县人民法院受审。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作弊入刑规定施行以来,首起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舞弊案件。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首日,一份英语试题答案开考前在网络中流传。各级公安部门组织力 量、剖根溯源、迅速破案,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3月21日,湖北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13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 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项。这是作弊入刑后首次有犯罪团伙同时涉及三项罪名。

试卷在印刷点被偷拍外泄,团伙组织答题、办“包过班”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掌握了一些线索。”湖北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侦查中队中队长肖可说,2015年12月初,湖北公安机关了解到,多名嫌疑人准备通过“枪手”替考,以及利用无线电作弊器材发送答案等方式实施“助考”犯罪。

通过排查,武汉一教育咨询服务部负责人王某具有较大嫌疑。2015年12月26日,研究生考试首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通过无线电设备发送答案的王某当场抓获。

“当时,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着答案信息。窗台上,还有一台正在运转的作弊用无线传输设备。” 肖可说。通过前期掌握的考生名单,专案组在附近考点查获作弊考生9名,收缴用于接收答案的作弊设备9套。9名作弊考生交代,他们均来自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詹 某的培训班。警方调查发现,詹某与王某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协商由王某向这批考生发送答案。考试结束3天后,詹某迫于压力,在武汉投案自首。

王某、詹某的答案究竟是如何获得的?专案组办案人员介绍,通过进一步深挖相关信息,找出了试题泄密 源头。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交代,他买通了试卷印刷点的一名内部人员,许诺考后给予百万元现金报酬。2015年12月,试卷印好后,这名人员用相机偷拍了试 卷,将相机的TF卡用类似于弹弓的弹射器,从窗户弹到印刷点外,等候在印刷点外的罗某某收到后,将试卷照片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李某某等随后赴河南洛阳,请某高校老师刘某某帮忙组织人员解答试题。全部试题做完后,他们又在试题中加入30%左右非考试题目,形成最终对外宣传的“押题”版本。

随后,李某某等人以培训机构的名义,通过网络发布消息、张贴招生广告等,在河南郑州按照政治、英 语、数学等三门公共课单科5888元、两科10800元、三科16800元的标准举办培训班招录参考人员,但只招到20多人。他们又通过熟人介绍,与武汉 的相关培训机构联系,共同以“包过班”名义招录到数百名学员。此外,相关试卷内容被泄露给了王某、梁某某、詹某等考试舞弊团伙。

涉及16省考生,作弊者严格“保密”增加破案难度

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教导员周方杰介绍,在王某落网的同时,抓捕二组于考试当天赶赴设在武昌某大学8号楼的王某的公司,当场查获研究生考试培训协议、考生资料、账本及办公电脑等证据。

此外,抓捕三组在武汉一考点中,现场查获作弊考生13人,并在部分考生身上查获记载有考试答案的夹带,从考生住处收缴用于接收答案的作弊设备12套。

深入调查后,警方了解到,除了涉及抄袭,犯罪嫌疑人中还有人涉嫌替考。考生卢某,在考试当天由嫌疑人李某代考。案发后,卢某向警方自首。除此之外,湖北警方还在湖北十堰市一考点查获多名作弊考生,从武汉抓获犯罪嫌疑人侯某、梁某、胡某、陈某、魏某。

周方杰告诉记者,犯罪团伙之间及内部分工明确,基本形成一个窃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 弊、替考的完整产业链条。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在公安部指挥下,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三级警方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先后查获一批嫌疑人以及 参与作弊考生,涉及全国16个省(区、市),成功破获这起组织结构庞大、关系错综复杂的作弊大案。专案组勘验了60余部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 获取了各类信息。

“考生、作弊组织、培训机构、考务人员,参与作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受益方,都签有保密协议。”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一级警长刘长久说,考试作弊被发现的几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认作弊,公安机关不能抓住现行,事后很难形成完整的犯罪证据链条。

13名被告人都当庭认罪,所有涉案考生将依法依规处理

21日,部分涉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在公安县人民法院受审。此次审理共涉及13人,多为“80后”“90后”。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王某、詹某、魏某等9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胡某、陈某2人涉嫌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卢某、李某2人涉嫌代替考试罪。13名被告人中,除出生于1979年的卢某外,其余12人均为“80后”或“90后”。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1日下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1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法庭未当庭宣判。教育考试部门及公安机关透露,所有涉案考生也已被锁定信息,均将依法依规受到应有的处罚。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程远州 梁建强 见习编辑 刘小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