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以审判为中心,怎么让“小”证据发挥大作用?

中国长安网7月12日电(记者王淑静)“依法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并以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贵阳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指出,坚持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相统一,以科学可行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刑事诉讼活动。

孟建柱指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以审判为中心,关键是贯彻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促使侦查、起诉、审判围绕证据裁判的要求进行。

“中央政法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科学论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这一创新的完善。研究制定基本证据标准指引时,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把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统一起来,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孟建柱这样要求。

那么,“基本证据标准指引”这一创新的完善,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孟建柱给出了答案——

 一是坚持基本性。作为办案指引的证据标准,只列明同一类型的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证据要求,不需要也难以做到包罗万象、穷尽各种具体的证据要求。

二是坚持阶段性。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充分考虑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同的职能定位和认知条件,分阶段制定证据标准指引。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常见的50个罪名,研究制定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指引,发挥了比较好的引导、规范作用。

 三是坚持递进性。证据标准指引的制定,要按照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层层递进的原则,越往后证据越充实、证据链越完善,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四是坚持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指引,以达到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为了让这一创新尽快推广,孟建柱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请上海、贵州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继续对以往的海量案例进行甄别,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证据特点,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罪名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为其他地方借鉴作出贡献。”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