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首起涉黑案主犯一审获刑19年 “芝麻山圈”涉黑团伙盘踞当地10年终覆灭

随着审判长敲响公开宣判的法槌,盘踞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10年之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芝麻山圈”覆灭。

11月6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程某生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主犯程某生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黄冈市宣判的第一起案例。此时,离去年10月19日深夜发生在蕲春县街头、令全县震惊的“圈子寻仇约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发生已一年有余。

圈子成员恩怨引发街头混战

停车纠纷惹来一记耳光,引发街头混战。

2017年10月13日晚,在蕲春县漕河镇街头,“芝麻山圈”(程某生所在组织)成员高某因停车纠纷被“清水河圈”(另案处理)成员骆某的手下打了一记耳光,高某遂找骆某要人寻仇。

当年10月13日晚,骆某纠集人手,分发刀具,来到漕河镇芝麻山社区一网吧持械殴打高某。在企图将高某带上车离开时,遭到高某朋友的阻拦,高某趁乱逃跑。

10月19日,骆某与高某之间矛盾升级,双方邀约聚众斗殴。当晚,骆某纠集30多人,驾车10辆,带足刀具赶往约定地点准备火拼。高某组织10多人,驱车4辆,备齐刀具、渔叉、钢管、啤酒瓶前来寻仇。

10月19日23时许,双方在芝麻山液化气站附近相遇。高某一方先持器械下车,并驾车冲撞。骆某等人未及下车就被冲散,不敌而逃。高某一方挥动刀叉、棍棒、啤酒瓶沿途追砸对方车辆,并驾车狂飙追撞。

过往车辆临时掉头远离,来往行人纷纷惊恐避让,交通一度堵塞,现场一片混乱,一过路车辆被无辜打砸。后双方在蕲春县普阳观附近再次约战,被警方发现后逃跑。

最终因前述被害车主报警案发。蕲春县公安局迅速成立“10·19”专案组侦办此案。该局陆续抓获15人,并提请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引导侦查挖出涉黑团伙

蕲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对相关人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认为此案还有漏犯未到案,需深挖彻查,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捕。

今年1月28日,蕲春县公安局将到案的2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案件过程中,蕲春县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发现此案存在多处疑点,内含多条涉黑线索。

3月15日,蕲春县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提出补充侦查重点。

经二次退查后,此案发展成为一个有51人涉案的大型涉黑涉恶案件,其中涉黑犯罪17人,涉恶集团犯罪7人,其余为关联个案犯罪,并深挖出隐藏在幕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程某生。

4月4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商,明确提出此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特征,要求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加大证据收集力度。

从6月1日开始,蕲春县检察院指派公诉部检察官到蕲春县公安局办公,在侦查专案组里跟班工作,认真细致梳理每一个个案,并建议县公安局从团伙的组织层级上层层抽丝剥茧,围绕涉案人员的角色地位全面取证、逐一定罪。

6月29日,专案移送至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蕲春县检察院组建了由该院副检察长张国学为首的“10·19”起诉专案组。

8月13日,此案顺利移送蕲春县法院起诉。

指控被告人组织“地下出警队”

10月16日至17日,程某生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蕲春县会展中心开庭审判。

公诉人指控,自2008年起,被告人程某生陆续召集十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高额利益。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漕河镇芝麻山区域,以此为据点将影响力向周边辐射,直至整个漕河城区。

该组织对外统称“芝麻山圈”,建立了名为“正能量”的微信群,用于沟通和发号施令;内部已形成了一定的规矩和纪律,如下级要听上级的话,要尊重上面的大哥,小弟可由其他大哥安排出去做事,但须报经自己的大哥批准。

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或强行介入当地建材、采矿、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领域,非法获利百万余元。

2017年1月,蕲春县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慕“芝麻山圈”的恶名,聘请被告人高某辉担任公司保安队队长并按月支付工资,高某辉带领“芝麻山圈”成员充当“地下出警队”,为公司处理各类纠纷。

2017年七八月,甘某等3名债权人前后多次到这家置业公司找该公司负责人詹某讨要工程款。詹某通知高某辉前来处理,高某辉经被告人陈某兵、陈某同意,带领两人的小弟等人赶至现场后,采用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将债权人逼走。

除此之外,该团伙还通过拦截运砂车辆、殴打货车司机垄断城投搅拌站黄砂供应。

主犯组织领导的持续性成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程某生及其辩护人辩称,程某生“长期在坐牢或戒毒,根本没有时间作案或者组织、领导黑社会”。

公诉人从程某生在此期间并未动摇其组织、领导者地位、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三个方面,说明程某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存在,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说法予以有力反驳。

也有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既未举行类似拜师之类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仪式,也未履行入会手续,自己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义正辞严指出,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避打击、增强隐蔽性,对内对外通常不明目张胆地举行入会仪式等,就共同犯罪的本质而言,“参加”既包括明示的共同故意,也包括心知肚明的默认。

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

经合议庭审理,11月6日,蕲春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对主犯程某生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高某、陈某、张某等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至16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来源:法制网

(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