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首例“套路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获一审判决。被告人广某某、白某、李某某、何某某四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广某某有期徒刑4年2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处白某有期徒刑4年3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2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6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广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租用本区某小区工作室作为办公地点,租用辖区某小区住宅作为住宿地点,招募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何某某以及刘某某等人,利用东某某的资金,以个人名义从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借款对象的“套路贷”业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李某某负责业务管理,被告人广某某出资租赁上述办公地点并负责贷款的审核和财物管理、工资发放、费用报销等,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何某某负责发放广告和开展业务,刘某某(另案处理)听从李某某安排具体执行业务。
被告人广某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开展贷款业务,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典型的“套路贷”手段,在短期内迅速抬升借款人的债务负担。随后,被告人广某某以及李某某又授意催收人员前往借款人所在学校,采取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利用被害人不敢将事情闹大的恐惧心理,迫使借款人接受明显超出实际借款金额和约定利息的还款金额。造成借款人及其家庭的重大财产损失,影响了借款人及其家庭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所在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管理秩序。
为保证该恶势力案件庭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消除可能造成审判中断和拖延的因素,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多举措提高庭审效率:
一是在办理此案时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办案流程。多次对被告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对其释法说理,使被告人认识自身罪行,该恶势力案件被告人均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是捕诉一体,保障质量和效果。多年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一直探索运用“捕诉一体”模式,办理此案时,在批捕阶段就开展提前介入。从一起普通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就立即组织骨干办案力量,介入引导侦查思路和取证,明确侦查方向,深挖校园贷、套路贷背后的黑恶势力,随时跟踪案件的办理,有效解决审查逮捕阶段所提监督意见的跟踪问题,成功侦破一个长期以套路贷为手段的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案件起诉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追赃工作,依据法律追回涉恶赃款3万元。
四是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在会上与法官、辩护人就案件争议部分进行充分沟通。
因在庭前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公诉人当庭就被告人被指控的9笔敲诈勒索及1笔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逐条进行举证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极大提升司法效率。在辩论环节,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坦白、初犯等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最终法院判决结果采纳我院全部公诉意见。(文中涉案人员均用化名)
来源:东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