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融资756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144人,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改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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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经黄石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获判。黄石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谭某受宜昌海峰公司总部委派到黄石注册成立分公司。公司成立后,总公司委派业务团队到黄石采取发放传单、组织讲课、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外宣传该公司即将上市,以购买公司基金和旅游住宿消费的方式投资,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融资。案发时,非法吸收金额共计756.15万元,受害群众多达144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56.15万元,其中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661.60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通过近年来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型案件来看,犯罪分子通常采用以下几种犯罪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利息报酬;二是编造虚假经营项目;三是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造势。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正义黄石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