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等39人涉黑一案在茅箭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茅箭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也是十堰市涉案人数、涉及罪名最多的的黑社会性质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十堰城区纠集妇女,使用自己早年在缅甸学会的“线上招嫖、线下卖淫”方式招揽嫖客,开始在十堰城区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从嫖资中提成获利。
他利用老乡、同学、朋友关系,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等10多人招揽到自己身边,传授利用微信联络嫖客网上招嫖的操作流程。
为保障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徐某带领多名团伙成员,对与卖淫女发生纠纷的嫖客进行威胁、恐吓、殴打。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犯罪组织非法获利人民币270余万元。
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十堰城区中心地段,在北京路、柳林路沿线的中高档宾馆、酒店建立违法犯罪据点,将组织卖淫活动覆盖十堰中心城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此外,该组织还多次召集组织成员在宾馆、酒店内聚众造势、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多家宾馆、酒店的从业者或管理人员敢怒不敢言。
由此,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徐某为首,人数较多且团伙成员较为固定、主要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并伴随有殴打他人等暴力行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大组织的实力和影响,确立强势地位,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还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刀具、钢管、棒球棒等工具武装组织,并集中、统一保管便于使用,暴力行为不断升级。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组织卖淫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2017年4月,在被告人徐某手下协助其组织卖淫的党某等人脱离该违法犯罪组织,单独形成一个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在十堰城区采取与徐某等人同样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
同时,党某某等人还实施了聚众斗殴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由此逐步发展成一个以党某为首主要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0余万元。
为打击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两个违法犯罪组织多次发生聚众斗殴,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庭审现场
庭审上,茅箭区检察院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四个方面,指控以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冯某、韩某、张某甲、张某、刘某、付某、戢某、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戢某、李某、吴某、张某乙、朱某、付某、曹某、雷某、吴某为其他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的部分收益用以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的发展,组织内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规矩和纪律。
被告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在十堰城区“线上招嫖线下卖淫”这一地下色情行业及相关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10项罪名分别追究3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面对卷宗册数多、涉案人员多、证据材料多的情况,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茅箭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吕丹、专职检委会委员严群为副组长的7人专案组,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分析研判案情,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会商,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证据体系,并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出示庭前证据,明确庭审重点。专案组成员加班加点,在一个月内即审结该案并移送起诉。
期间,通过审查发现有4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岁,即对该4名被告人进行分案处理,按照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进行审查起诉,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真正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经过长达12小时的庭审,39名被告人全部认罪悔罪。因该案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来源: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