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新华社聚焦湖北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向全国媒体发出长篇通稿《“小改革”何以推动“大公正”——湖北以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透视》一稿,目前稿件已被大量媒体转载。
“小改革”何以推动“大公正”——湖北以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透视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省之一,也是中部地区唯一的试点省份,近年来,湖北以“司改”为突破口,深入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有效推进了全面依法治省工作。
严把“选拔关”
选优选强入额人员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时隔一年多,回忆起参加湖北省入额检察官宪法宣誓仪式时的情景,“80后”检察官廖旭依然觉得心潮澎湃。
那时,廖旭和入额检察官们一同,面向国旗、国徽,左手握紧宪法,右手握拳举起,庄严宣誓。
作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湖北省将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并以专业化为方向,经自愿申请、公开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查等程序,选拔计入员额法官、检察官。
严把“选拔关”,湖北着力选拔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够独立承办案件的人员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避免出现“论资排辈”和“迁就照顾”等现象。
“政治素养、审判经历、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是选拔的重要条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说,“改革中,着力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建立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促进优秀人才流向审判一线。”
通过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选拔,入额法官、检察官的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得到显著优化。以入额法官为例,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达94.61%,具有五年以上办案经验的达96.2%,一线办案人员比例达85.36%。
记者从湖北省委政法委获悉,湖北省优中选优,共遴选出8664名员额法官、检察官,新的审判、检察团队已经组建运行,招录了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85%的司法人力资源投入到办案一线,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夯实“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选优队伍,也要进一步夯实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成为湖北“司改”中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工作。
为了落实好司法责任制,湖北明确规定,凡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不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进一步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缩小研究案件的范围,完善审委会议事机制,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的亲历性。
同时,湖北进一步完善院长、检察长、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建立司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列明各类司法人员司法权力,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湖北省委法治办专职副主任赵俊说,借力“司改”,司法责任制在湖北进一步落实,各类司法人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晰,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审委会、检委会讨论个案大幅度下降,法官检察官独立签发法律文书率逐步上升。
李静介绍,通过改革,有效促进了院、庭长等回归审判一线。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湖北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 .69%。2016年,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同比下降10.44%。
构建“监督链”
增进依法治省公信力
不在庭审现场,同样可以对庭审进行实时监督——湖北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已成为湖北“司改”后的新型监督渠道之一。
这一在全国人大系统属首创的工作平台,依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管理系统,设庭审直播、庭审点播、智能庭查等10个模块,可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依法有序地对各级法院庭审活动进行远程、实时、实况查看。
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借助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参与庭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警察的工作情况,有效促进“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落实。
赵俊介绍,湖北“司改”中,着力推行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责问责机制。
湖北明确,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正当程序的监督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和认真回复,接受监督的情况将作为法官检察官考核的依据。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省委法治办主任王兴於说,“司改”以后,湖北法院、检察院办案质量、效率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仅2016年,湖北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长23%,结案同比增长26%。
与此同时,以“司改”为契机,湖北有效推动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市、县行政执法案件录入“两法衔接平台”比例已达69.3%;各级政府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健全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从两年前的2%提高至2017年的46.8%。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