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醉酒男妨害公务被江汉油田警方依法刑拘

2017年7月31日晚10时30分许,五七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辖区一小区内有人酒后闹事。

接警后,当班民警随即赶往现场。当民警驱车行至该小区大门口时,发现路边有三人相互拉扯。经询问,正是报警人所称的醉酒男子胡某及其家人。

酒后的胡某纠缠处警民警

此时胡某家人正在劝说胡某回家,胡某置之不理,在小区里大嚷大闹。现场胡某的家人十分无奈,求助警方将胡某带到派出所醒酒。

当处警民警规劝胡某不要在外滋事时,胡某情绪失控,突然冲上前对民警谩骂、撕扯起来,将民警的警服钮扣扯掉。

胡某突然冲上来谩骂、拉扯民警

民警当即对胡某口头警告,胡某仍不配合,民警依法对其控制时,胡某极力反抗,将民警拽倒在地致左手肘关节受伤。增援警力赶到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处警民警胳膊受伤

警方讯问酒醒后的胡某

胡某现场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对民警纠缠、谩骂、拉扯的行为涉嫌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公安局治安、法制、督察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胡某清醒后,悔恨不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油田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胡某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民警代表国家行使执法职权,国家法律赋予民警的执法权威神圣不容侵犯。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来源:湖北公安)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