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修:人民法官的基本素养

法治人才要德法兼修。法官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者,必须德法兼修。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法治人才要德法兼修。法官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者,必须德法兼修。

人民法官是德法兼修的学习者。优秀法官的基本素养,无法割裂价值观念、知识水平与实践技能的有机结合,即既要有能力水平,更要崇德向善。司法改革后,在入额法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高的大背景下,法官的道德素质尤为重要。法官要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养成。恩格斯说过:“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内涵丰富,其职业道德知识越广博,越丰富,其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牢固,遵循职业道德要求的自觉性就越强。道德的养成靠自律,也要靠学习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是提升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路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灵魂,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与效率,最关键的是廉洁。“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司法裁判需要承载道德价值,法官的判决也需要经过法官道德的过滤。如果法官是一个缺乏道德的人,即使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拥有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具备多么娴熟的司法技能,他都不能算一名称职的法官。良知是法官品格的重要部分,法官的人格和良知,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体现了对社会良知的遵从。一个法官对善恶是非的判断符合法律和立法精神,也就符合了在社会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形成的个人良知。

人民法官是德法兼修的传播者。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法律有效实施依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道德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等;第二类是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至关重要。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司法裁判中运用道德话语可增添法律的人情味,能有效拉近法律和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加深民众对法律话语的理解,对于化解矛盾、缓和社会关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人民法官是德法兼修的践行者。司法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引导作用上。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既要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对情与理给予一定的关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妥善协调好法理、公序良俗与民意诸因素之间的关系,防止行为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之间出现过分偏离。首先,裁判要符合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法不同解”“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法官没有正确把握相关条文背后的法理。第二,裁判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不仅是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规范,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项民法基本原则,通过把诚实信用、扶危济困、善良友爱、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道德观寓于个案审判中,促进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社会风尚的形成。第三,裁判要考虑民意。民意体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代表了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判断,展示了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观念、社会习惯、民族文化的强大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合理吸纳民意,既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又可强化司法裁判对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的引导功能,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湖北政法新闻宣传联合编辑部)